首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五)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五)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五)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