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六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