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六)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六)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六) 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