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报告(2005年) 附录:
附录: 关于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计提基础的具体描述,要求精算责任人按保险业务类别对2) 中所列项目选择适当的描述方式,以便能够清晰的阐明各业务分类的准备金计算基础,包括但不局限于: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假设(如:生命表、残疾率表和疾病发生率表,评估利率);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的精算方法(修正方法);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的处理方法(如:年龄的确定方法、评估所采用的分组方法和插值方法、次标准体业务的额外准备金等);
具体险种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汇总表
险种名称
评估利率
生命表
残疾率表
疾病发生率表
修正方法
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
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包含分红保险业务和独立账户业务。关于分红保险业务和独立账户业务的详细情况,在精算报告的分红保险业务报告和独立账户业务报告中有具体反映。
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按承保方式不同,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分开填报;按业务性质不同,直接业务、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分开填报;各保险合同按保险责任不同,依照年度报告总体说明中的分类分别填报,其中年金保险业务区分累积期内和给付期内。对于万能保险合同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根据保险责任同样按上述分类填报。
有效保单责任准备金指为年末处于有效状态的保单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增值红利准备金及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相应的负债准备。
效力中止保单指处于合同效力中止期内的保单,即处于超过保费支付宽限期两年内,仍然具有恢复合同效力权利的保单;效力终止保单指超过保费支付宽限期两年以上,已经丧失恢复合同效力权利的保单。对于效力中止和效力终止保单,保险公司虽然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有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的负债要求。
效力中止保单准备金指为年末处于效力中止状态的保单的相关负债提存的责任准备金。效力终止保单准备金指为年末处于效力终止状态的保单的相关负债提存的责任准备金。
效力中止和效力终止保单准备金由合同约定公司所相应承担的负债要求确定。如果填报公司已将该部分金额计入其它负债项目,可以不在本责任准备金总表中反映,但必须在本表的附注中予以说明。对于区分上述两项准备金有困难的公司,可以在作出必要说明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相应数额。
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同时填报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案责任准备金。表1-1-1填报年末实际提取的保单责任准备金;表1-1-2填报相应的法定最低标准下的保单责任准备金数额。
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
本表为过去五个年度末实际提取保单责任准备金情况汇总表。表1-2-1填报个人业务;表1-2-2填报团体业务;表1-2-3填报银行保险业务。
列“0年”填报本年末保单责任准备金数额,列“-1年”填报上年末数额,依此类推。列“0年”中填报的数额应于表1-1-1中的相应数额一致。
历史数据的填报追溯至本精算报告生效之年度,对于本报告制度实施前的历史数据不作填报要求。
本年度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
表1-3记录本年度中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的变化及变化所引起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变化。每一项评估基础的变更都要求逐一编号记录。本年度新签发的保单所采用的新的评估基础不属于变更的范畴。对于每一变更,按下述要求填报:
列(1):承保类型区分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
列(2):业务分类区分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分类定义参照总体说明;
列(3):涉及业务范围给出变更所涉及的险种和保单的描述;
列(4):准备金科目指评估基础发生变更的保单责任准备金科目,包括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
列(5):变更时间填报评估基础变更的具体时间;
列(6):变更前评估基础的简述;
列(7):变更后评估基础的简述;
列(8):原有(变更前)评估基础下,本年度末相应的保单责任准备金;
列(9):现有(变更后)评估基础下,本年度末相应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即本年度末实际提取额;
列(10):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变化额,等于列(9)减列(8);
行A.1至行A.6为相关个人业务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变化的汇总;
行B.1至行B.6为相关团体业务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变化的汇总;
行C.1至行C.6为相关银行保险业务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变化的汇总。
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
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只针对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一年的直接业务,不包括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按承保方式的不同,保单变动情况按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分开填报。表2-1-1填报个人业务的保单变动情况;表2-1-2填报团体业务业务的保单变动情况;表2-1-3填报银行保险业务的保单变动情况。其中,表2-1-1个人业务表和表2-1-3银行保险业务表按保险责任的不同,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分类方法参见总体说明。表2-1-2团体业务表按产品的特性,区分保障型产品与储蓄型产品分别填报。保障型产品指保险责任主要为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如团体一年期定期保险;储蓄型产品指储蓄功能为主基本没有保障元素的产品。对于某一具体险种是属于保障型还是储蓄型,由填报公司自行判断确定。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表2-1-1,表2-1-2和表2-1-3)的填报内容(列):
保单件数:填报主合同件数,对于附加契约不统计保单件数;
承保人数(只适用于表2-1-2:团体业务):填报团体业务保单承保的被保险人数,统计口径与保单件数相同;
保额:填报当时的保险金额,而非保单生效时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包括以红利或其他形式增加的保额。对于个人业务的年金保险和团体业务的储蓄型产品,保额填报相应的管理资产,管理资产由业务对应的法定责任准备金确定。对于附加契约,除人寿保险附加合同外,需填报相应的保额。对于没有明确死亡保额,如死亡给付为返还保险费的产品,保额填报零;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的填报内容(行):
年初有效(行1):填报各统计项目的期初值,应当与上年度的年末有效值一致。
当年增加包括:
行2.1新契约,指本年度承保且经过冷静期的新保单。按合同约定,每年续保的保单不作为新契约处理;
行2.2复效,指期初处于非有效状态且在本年度内复效的保单;
行2.3当年增值红利增加,填报本年度内以增值红利形式增加的保额;
行2.4当年保单责任增加,填报本年度内按合同约定增加的保额和年缴保费;
行2.5其它,除上述(2.1到2.4)原因的当年增加;
行2.6当年增加小计等于以上各项(2.1到2.5)的合计数。
当年减少包括:
行3.1给付终止,指本年度内按合同约定,发生保险责任给付并且保险合同终止的保单;
行3.2满期终止,指本年度内合同满期,保险责任终止的保单;
行3.3退保,指本年度内退保的保单;
行3.4失效,指本年度内逾期未缴保费(超过宽限期)或其它原因,处于失效状态的保单;
行3.5其它,除上述(3.1到3.4)原因的当年减少;
行3.6当年减少小计等于以上各项(3.1到3.5)的合计数。
年末有效(行4):等于年初有效(行1)+ 当年增加小计(行2.6)- 当年减少小计(行3.6)
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
本表按保险责任统计各险种的直接业务保费收入情况,分为人寿保险(包括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和人寿保险附加合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分类方法参见总体说明。按承保方式的不同,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新单趸缴保费收入
首年保费收入小计:等于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 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一年期以上)+ 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
首年标准保费收入小计:等于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 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一年期以上) × 10% + 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
续年保费收入小计
保费收入合计:等于首年保费收入小计 + 续年保费收入小计
标准保费收入合计:等于首年标准保费收入小计 + 续年保费收入小计
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
本表统计各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情况,分为个人代理,公司直销,保险专业代理,银行邮政代理,其它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业务和其它。其中:
个人代理业务指个人代理人或公司员工销售的业务;
公司直销业务指保险公司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告或电话直接销售的业务;
保险专业代理业务指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公司销售的业务
银行邮政代理业务指由银行和邮政兼业代理销售的业务;
其它兼业代理指非银行邮政兼业代理销售的业务上述的业务;
保险经纪业务指由保险经纪公司代理销售的业务;
其它指非上述销售渠道销售的业务。
关于填报内容参见表2-3的说明。
业务利润分析表
本表是公司年度利润表关于各业务线的细分,能够反映公司对各业务线的利润情况。按承保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按险种责任分别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与此同时,为了更好的反应公司的业务状况,设计如下业务指标:
费用率(行11.1):等于营业费用(行2.13)÷ 保费收入(行1.1)
佣金和手续费率(行11.2):等于[手续费支出(行2.10)+ 佣金支出(行2.11)] ÷ 保费收入(行1.1)
首年期缴佣金和手续费率(行11.2.1):等于[手续费支出(行2.10.1)+ 佣金支出(行2.11.1)] ÷ 首年期缴保费收入(行1.1.1)
首年趸缴佣金和手续费率(行11.2.2):等于[手续费支出(行2.10.2)+ 佣金支出(行2.11.2)] ÷ 首年趸缴保费收入(行1.1.2)
续年佣金和手续费率(行11.2.3):等于[手续费支出(行2.10.3)+ 佣金支出(行2.11.3)] ÷ 续年保费收入(行1.1.3)
净赔付率 (行11.3)
只适用于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净赔付率 = [赔款支出(行2.5)– 摊回分保赔款(行2.6)+ 分保赔款支出(行2.8)+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行3.1)–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行3.2)] ÷ [保费收入(行1.1)+ 分保费收入(行1.2)– 分出保费(行2.7)+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行3.4)-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行3.3)]
营业税率(行11.4):只适用于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于营业税金及附加(行2.12)÷ 保费收入(行1.1)
综合率(行11.5):只适用于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于费用率(行11.1)+ 佣金和手续费率(行11.2)+ 净赔付率 (行11.3)+ 营业税率(行11.4)
其中:
表2-4-1: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
表2-4-2:业务利润分析表——个人业务;
表2-4-3:业务利润分析表——团体业务;
表2-4-4:业务利润分析表——银行保险业务;
本部分内容的填报涉及营业费用、投资收益等非直接相关费用在各业务线间的分摊。本报告对分摊的基础和方法不作硬性规定,可以由精算填报人自行确定合理的分摊基础,并且就其分摊基础给出明确的定义和说明,以供报告阅读者根据各公司提供的分摊标准对最终结果有准确的认识和理解。
再保险业务报告
再保险业务报告包括“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表2-5-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和“表2-5-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
“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要求具体地描述公司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情况,内容包括:
精算责任人关于再保安排合理性和充足性的声明;
各再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例如分保类别、自留额、最高限额以及相应之再保险费率等信息;
如果公司的再保险安排中包括财务分保的,要对所涉及的财务分保作出说明。
“表2-5-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记录本年度分出业务情况。除财务分保外,每一分保合同及其所涉及的业务分类要求逐一编号,按下述要求填报:
列(1):承保类型区分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
列(2):业务分类区分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分类定义参照总体说明;
列(3):公司名称填报分出业务接受方(再保险公司)的名称;
列(4):分保类型填报分保合同的类型,包括法定分保、溢额分保(自动分保和临时分保)、共保、巨灾再保险等。财务分保内容不在本表中反映;
列(5):分出保费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分出保费,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6):分保佣金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分保佣金收入,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7):纯益手续费返还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按分保合同约定本年度的纯益手续费返还收入,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8):摊回分保赔款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摊回分保赔款收入,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9):保单责任准备金抵扣填报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年末保单责任准备金抵扣额;
列(10):分保业务净额填报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分保业务净额。
分保业务净额 = 分出保费 – 摊回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 纯益手续费返还)– 摊回分保赔款
行A.1至行A.6为相关个人业务分出业务情况的汇总;
行B.1至行B.6为相关团体业务分出业务情况的汇总;
行C.1至行C.6为相关银行保险业务分出业务情况的汇总。
“表2-5-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记录本年度分入业务情况。除财务分保外,每一分保合同及其所涉及的业务分类要求逐一编号,按下述要求填报:
列(1):同表2-5-1;
列(2):同表2-5-1;
列(3):公司名称填报业务分入方的公司名称;
列(4):同表2-5-1;
列(5):分入保费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本年度的分入保费,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6):分保佣金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本年度的分保佣金支出,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7):纯益手续费支出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按分保合同约定本年度的纯益手续费返还支出,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8):分保赔款支出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本年度的分保赔款支出,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9):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填报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年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额;
列(10):分保业务净额填报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本年度的分保业务净额。
分保业务净额 = 分入保费 – 分保费用支出(分保佣金 + 纯益手续费支出)– 分保赔款支出
行A.1至行A.6为相关个人业务分入业务情况的汇总;
行B.1至行B.6为相关团体业务分入业务情况的汇总;
行C.1至行C.6为相关银行保险业务分入业务情况的汇总;
特别业务报告
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关于特定险种业务情况的声明报告。现阶段声明报告要求给出保险期间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两全保险(不包括保险期间到固定年龄的险种)历年保费收入、新单和有效保单件数和责任准备金的情况。所涉及险种主要特征为储蓄型、趸缴、主要通过兼业代理(银行)销售等。 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
分红保险业务报告仅适用于经营分红业务的保险公司。
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
精算责任人对本公司分红业务应出具相应声明书,涵盖如下内容:
描述确定红利的计算基础、方法和程序,包括分红示例和实际红利分配;
声明需对下列方面作阐述:
本年度用于确定红利分配的计算基础、方法和程序是否有重大改变?如果是,请给出具体说明;
分红示例的确定是否包含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是,请给出具体说明,包括未来预期的合理性说明;
是否支付终了红利?如果是,请给出具体说明;
是否设立资产独立的分红账户(非名义上的独立)?对于资产独立的分红账户,请给出营业费用的分摊方法;对于未设立独立资产的分红账户,要求在给出营业费用分摊方法的同时,给出投资收益的分摊方法说明;
是否存在分红账户与其他账户的转入与转出?如果是,请阐明转入转出的基础;
支付保户的红利,如果保户选择转回公司储存,此款项是否继续存放在分红账户中?或是转入非分红账户?
主要分红产品过去实际发放的红利与相应分红示例的比较;
精算师关于当年度实际分红分配的说明,包括业务盈余情况,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支付保户红利与支付公司红利以及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情况),以及红利分配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精算师的声明和签名
“本人XXX,作为XXX公司 的精算责任人,参照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它有关分红保险的规定,对XXX公司XXXX会计年度分红账户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计算方法以及计算结果进行了必要的审核。
本人认为,XXX公司的分红账户盈余及红利分配方案真实地反映了公司XXXX会计年度分红账户的状况,分配方案符合现行的精算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考虑了保单持有人对红利分配的合理预期,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精算责任人:XXX
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
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应涵盖本公司所有分红业务,包括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具体填报要求参见《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2〕8号)和《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3〕19号)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它相关规定。
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应涵盖本公司所有分红业务,包括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具体填报要求参见《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2〕8号)和《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3〕19号)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它相关规定。
分红保险业务账目表
分红保险业务账目表应涵盖本公司所有分红业务,包括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账目表(表3-3)由收入项 (I) 和支出项 (O) 组成,收入项合计数应等于支出项合计数。
收入项 (I)包括:
“转入:上年末保单持有人基金”(行1)= 上年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行1.1)+ 上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行1.2)+ 上年末“留存公司现金红利储备”(行1.3)+ 上年末“应付保户红利准备金”(行1.4)+ 上年末“分红保险特别储备”(行1.5)+ 上年末“盈余/累计损失”(行1.6)
其中,
行(1.1)“保单责任准备金”包含增值红利准备金等与保单责任相关的准备金,与“表3-1: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之和一致;
行(1.2)“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与“表3-1: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行(1.3)“留存公司现金红利储备”对应客户选择将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红利留存公司而产生的负债要求。对于不将此部分负债留在分红账户中的公司,“留存公司现金红利储备”为零;
行(1.4)“应付保户红利准备金”为公司决定从年度业务盈余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给保户的红利准备金,与“表3-1: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行(1.5)“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为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精算规定在分红保险账户中提取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与“表3-1: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行(1.6)“盈余/累计损失”,与“表3-1: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累计损失”一致;
“保费收入”(行2),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行3),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行4),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摊回分保赔款”(行5),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摊回分保费用”(行6),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其它收入”(行7),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支出项 (O)包括:
“保险利益支出”(行1)= “赔款支出”(行1.1)+ “死伤医疗给付”(行1.2)+ “满期给付”(行1.3)+ “年金给付”(行1.4)+ “退保金”(行1.5),分别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现金红利支出净额”(行2)= 本年度“现金红利支出”(行2.1)– 本年度“留存公司部分”(行2.2)
其中,
行(2.1)“现金红利支出” 与“表3-4: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一”中对应科目(行2.1)一致;
行(2.2)“留存公司部分”为行(2.1)中选择留存公司的部分,仅适用于将此部分所对应的负债继续留在分红账户中的公司。对于不将此部分负债留在分红账户中的公司,行(2.2)为零;
“分出保费”(行3),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营业费用”(行4),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行5),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利息支出”(行6),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行7),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转出:本年末保单持有人基金”(行8)= 本年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行8.1)+ 本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行8.2)+ 本年末“留存公司现金红利储备”(行8.3)+ 本年末“应付保户红利准备金”(行8.4)+ 本年末“分红保险特别储备”(行8.5)+ 本年末“盈余/累计损失”(行8.6)
其中各项说明参见收入项;
“转出:支付公司红利”(行9),与“表3-4: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其它支出”(行10),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
分红保险业务给付明细表应涵盖本公司所有分红业务,包括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
“上年末预提应付保户红利”(行1.1)为公司决定从上年度业务盈余中提取预计在本年度中支付给保户的红利准备金,与“表3-1: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上年末应付公司红利”(行1.2)为公司决定从上年度业务盈余中提取预计在本年度支付给公司的红利准备金,与“表3-1: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科目一致;根据《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应付公司红利”不得超过“应付保户红利”的七分之三。
“实际支付保户红利”合计数(行2.4)= 以“现金红利”形式支付的保户红利(行2.1)+ 以“增值红利”形式支付的保户红利(行2.2)+ 以“其它”形式支付的保户红利(行2.3),其中“增值红利”为红利派发时的相应成本(精算现值);
“支付公司红利调整”(行3)为上年末预提本年度应付公司红利与本年度实际支付公司红利的差异数;
“实际支付公司红利”(行4)= “上年末应付公司红利”(行1.2)+ “支付公司红利调整”(行3),根据《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应当不超过本年度实际支付保户红利(行2.4)的七分之三;
“本年末预提应付保户红利”为公司决定从本年度业务盈余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给保户的红利准备金,与“表3-1: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科目一致;
“本年末预提应付公司红利”为公司决定从本年度业务盈余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给公司的红利准备金,与“表3-1: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科目一致;根据《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应付公司红利”不得超过“应付保户红利”的七分之三;
“转出:支付公司红利”(行6)=“支付公司红利调整”(行3)+“本年末预提应付公司红利”(行 5.2)。
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
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应涵盖本公司所有分红业务,包括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
“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为利源分析的汇总表,各科目应与“表3-6: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中各对应科目一致。
“表3-6: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中:
“A.收入支出明细”部分中各科目应与“表3-2: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各对应科目一致。特别注意的是“业务盈余[S]”(行9)包含本年度以增值红利形式给付的红利现值,即年末责任准备金不包含增值红利派发时的相应成本(精算现值);
行(1):“保费净收入[RGP]”= “保费收入”(行1.1)– “分出保费”(行1.2)
行(2):“投资净收益[NII]”= “投资收益”(行2.1)+ “利息收入”(行2.2)+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行2.3)– “利息支出”(行2.4)–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行2.5)
行(3):“其它净收入[OI]”= “其它收入”(行3.1)– “其它支出”(行3.2)
行(4):“保单利益净支出 [BEN]”= “赔款支出”(行4.1)+ “死伤医疗给付”(行4.2)+ “满期给付” (行4.3)+ “年金给付” (行4.4)+ “退保金” (行4.5)– “摊回分保赔款”(行4.6)
行(5):“佣金和手续费净支出 [COMM]”= “手续费支出”(行5.1)+ “佣金支出”(行5.2)– “摊回分保费用”(行5.3)
行(6):“营业费用 [OE]”
行(7):“提存各项准备金 [V1]”=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行7.1)+ “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行7.2)+ “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行7.3)
行(8):“转回各项准备金 [V0]”=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行8.1)+ “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行8.2)+ “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行8.3)
行(9):“业务盈余 [S]”= “保费净收入[RGP]”+“投资净收益[NII]”+“其它净收入[OI]”–“保单利益净支出 [BEN]”–“佣金和手续费净支出 [COMM]” – “营业费用 [OE]”–“提存各项准备金 [V1]”+“转回各项准备金 [V0]”
“B.保费明细”部分中,“评估净保费[RNP]”为按公司评估基础计算所得评估净保费;
“C.利源分析明细”部分中,
行(1):“费差益 [S(E)]”=(“保费净收入[RGP]”− “评估净保费[RNP]”− “佣金和手续费净支出 [COMM]”− “营业费用 [OE]”)×(1 + 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 2 );对于不分费差的分红保险业务,“营业费用 [OE]”按照固定费用填报,“费差益 [S(E)]”为零;
行(2):“利差益 [S(I)]”= “投资净收益[NII]”+“其它净收入[OI]” −(“保费净收入[RGP]”−“保单利益净支出 [BEN]”−“佣金和手续费净支出 [COMM]”–“营业费用 [OE]”)× 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 2 − “期初各项责任准备金[V0]”× 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行(3):“死差益 [S(M)]” = { ∑k ( 净风险额k × 0.5× qx i-1) + ∑k′ ( 净风险额k′ × 0.5× qx i′ ) } − ∑j (理赔死亡给付金额 − 该保单责任准备金转回)j × (1 + I/2) = { ∑k (SAk −RSVi 1) × 0.5× qx i-1 + ∑k′ (SAk′ − RSVi 1′) × 0.5× qx i′ } − ∑j (DBj −RSVj) ×(1 + I/2)
其中:
k :期初(上一会计年度末)第k张有效保单序号
k′ :期末(本会计年度末)第k′ 张有效保单序号
j :本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死亡理赔案序号
SAk :第k 张保单于本会计年度保单周年日时的保险金额
SAk′:第k′ 张保单于下一会计年度保单周年日时的保险金额
RSVk :第k 张保单于本会计年度保单周年日时的责任准备金
RSVk′:第k′ 张保单于下一会计年度保单周年日时的责任准备金
DBj :第j件死亡理赔之给付金额
RSVj =RSVtj 或 RSVtj+1
若死亡发生在保单周年日前,RSVtj 为该保单于本会计年度保单周年日时的责任准备金;
若死亡发生在保单周年日后,RSVtj+1为该保单于下一会计年度保单周年日时的责任准备金;
行(4):“其它差益 [S(O)]”= “期初各项责任准备金[V0]”× (1 + 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评估净保费[RNP]” −“保单利益净支出 [BEN]”)× (1+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2)− “期末各项责任准备金[V1]” − “利差益 [S(M)]”。
第四部分:独立账户业务报告
独立账户业务包括万能保险业务和投资连结业务,独立账户业务报告仅适用于经营独立账户业务的保险公司。
万能保险业务报告
对于经营万能保险业务的公司,需上报万能保险业务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万能寿险产品的性质描述
说明是否提供最低保障利率;
身故保险金给付的设计(给付形式);
费用结构;
缴费方式。
结算利率的确定过程和方法
确定结算利率的频率;
确定结算利率的流程,需说明参予决定结算利率的部门,如投资部、精算部等;
公司实际投资收益与所宣布的结算利率的比较;
公司是否提供最低保障利率,如果提供,最低保障利率和结算利率的比较。
万能保险业务利润分析表
表4-1旨在反映公司万能保险业务利润(税前)情况,不包括个人账户部分。
“业务收入”(行1)= “实际投资收益” (行1.1)+ “风险保险费收入”(行1.2)+“初始费用收入” (行1.3)+“保单管理费” (行1.4)+“退保费用” (行1.5)+“手续费” (行1.6)+“其它费用收入” (行1.7);
“业务支出”(行2)= “支付保户结算利息” (行2.1)+ “理赔给付”(行2.2)− “摊回分保赔款” (行2.3)+“分出保费” (行2.4)− “摊回分保费用” (行2.5)+“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行2.6)+“营业费用” (行2.7)+“营业税金及附加” (行2.8)+“其他支出” (行2.9);
“非个人账户价值责任准备金提转差”(行3)= “提存非个人账户价值责任准备金” (行3.1)− “转回非个人账户价值责任准备金” (行3.2);“非个人账户价值责任准备金”为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万能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的非个人账户价值部分的准备金,如保证结算利率准备金、未赚风险保险费、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业务利润”(行4)= “业务收入” (行1)− “业务支出” (行2)− “非个人账户价值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行3)。
投资连结保险业务报告
对于经营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公司,需上报投资连结保险业务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性质描述
身故给付的设计(给付形式);
费用结构;
缴费方式;
投资单位买入价和卖出价的确定方法
投资账户资产组合、投资价值评估基础、投资策略
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利润分析表
表4-2旨在反映公司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利润(税前)情况,不包括个人投资账户部分。
“业务收入”(行1)= “买入卖出差价收入” (行1.1)+ “风险保险费收入”(行1.2)+“初始费用收入” (行1.3)+“保单管理费” (行1.4)+“资产管理费收入” (行1.5)+“退保费用” (行1.6)+“手续费” (行1.7)+“其它费用收入” (行1.8);
“业务支出”(行2)= “理赔给付”(行2.1)− “摊回分保赔款” (行2.2)+“分出保费” (行2.3)− “摊回分保费用” (行2.4)+“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行2.5)+“营业费用” (行2.6)+“营业税金及附加” (行2.7)+“其他支出” (行2.8);
“非单位责任准备金提转差”(行3)= “提存非单位责任准备金” (行3.1)− “转回非单位责任准备金” (行3.2);“非单位责任准备金”为确保将来对个人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提取的非单位责任准备金,如未赚风险保险费、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业务利润”(行4)= “业务收入” (行1)− “业务支出” (行2)− “非单位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行3)。 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
偿付能力报告作为精算报告的一部分,其填报要求参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它相关规定。需特别说明的是:
“表5-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要求填报本年度和过去三年的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状况;
“表5-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中列(4)和列(6)“会计报表值”为按照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编制时所采用的资产认可标准所确定的资产数额,应与对应的年度会计报表上的资产数额一致;
“表5-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中列(2)和列(4)“会计报表值”为按照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编制时所采用的负债认可标准所确定的负债数额,应与对应的年度会计报表上的负债数额一致。
第六部分:精算责任人备忘录,及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报告
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概述
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是以支持准备金及其相关项目的资产为依据来判断准备金及其相关项目是否充足,即是否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的负债要求。分析只考虑那些分析范围内的准备金以及其他负债所对应的资产,并不包括支持公司盈余的资产。同时,分析也不包括将来所产生的新业务。
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可以不需要进行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的情况外,各公司都应当进行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
如果精算责任人根据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的结果,决定公司在现计提的准备金之外有设立额外准备金的需要,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此额外准备金。
如果精算责任人根据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的结果认为公司现计提的准备金是充足的,那么在精算责任人备忘录中应当包含如下声明:
“分析范围内的准备金及其相关项目,以公司持有的用来支持此准备金及其相关项目的资产来衡量,包括但不局限于资产产生的投资收入以及将来续保的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为预期的保险责任约定的和公司费用相关的现金流提供充足的预备。”
精算责任人备忘录关于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应当包括对下面内容的披露和讨论:
分析基础概述
分析方法
现金流分析法是最常用的准备金/资产充足性的分析方法,特别是对于产品或投资策略受经济或利率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情形。其它可以接受的方法包括:
证明所分析的业务风险已被严格控制或者准备金的计算基础已经足够保守。例如,对于短期的意外伤害保险此方法可能适用;
毛保费评估法,适用于对经济或利率风险不是很敏感,但是对于负债风险比较敏感的业务。如果准备金不高于毛保费准备金相当的程度,需对于负债方面的假设,如费用、死亡率、发病率、和退保率做敏感性测试,以决定是否需要设立额外的准备金。
判断准备金/资产充足性的标准
精算责任人必须阐明其用来判断准备金是否充足的标准。
分析所涵盖的准备金
包括或不包括某一部分业务的理由以及相关风险的分析;
对于不同业务所采用不同严格程度分析的理由。
分析的时间范围
充足性分析的时间必须延续到某个时间点,在此时刻所考察的封闭业务,其责任已经终止或其准备金对分析来说不是实质性的,如100年。如果根据精算责任人的判断,更长的分析时间对分析结果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可以考虑较短的时间范围,但是建议分析的时间范围不少于30年。
经验假设的基础
需阐明分析所用到的经验假设的基础,自己公司的经验或是行业的经验都是可以接受的。具体的假设基础应当在负债和资产的分析时给出具体说明。
企业所得税、再保险安排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的影响,包括:
分析中是如何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分析中是否考虑再保险安排的影响以及考虑或不考虑的理由。
其它需要考虑的问题
分析的初始时间应为每年年末,即12月31日。如果分析的初始时间非此时间,需做出声明;
所采用的合并分析方法对结果的影响;
管理层可能采取的行动。
负债方面的分析
关于公司和产品的描述(负债风险的详细描述)
需包括关于产品责任的描述、市场的描述、核保规则的描述,以及其它精算责任人认为重要的特别风险特性的描述,如利率保证、续保保证、转换险种保证等。如有相应准备金支持上述保证的,给出准备金的基础;如果没有提存相应准备金的,给出理由。对于需要提存保费不足准备金的产品,即毛保费低于评估净保费的情形需要给出说明。
准备金数据来源的说明
准备金方法和计算基础的描述
与保单现金流有关的变量的假设及假设的基础
对于弹性保费(Flexible Premium)产品的保费假设;
佣金假设;
费用假设,包括定价假设与实际费用水平的经验分析;
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假设,包括实际死亡率和发病率的经验分析;
退保和失效的假设;
保单借款的假设等。
关于支付保单持有人红利和非保证利益的策略
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应当包含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以最新的分红示例——中,作为分红假设包含在保单现金流中。公司的分红示例应当与实际的分红有密切联系。分红示例不能脱离实际的红利分派,并且必须是预期的将来业务状况可以支持的,是公司盈利能力所能支持的。同时在目前动态分红模拟有困难的情况下,建议针对分红水平进行敏感性测试,以考察不同分红水平对分析结果的影响。
资产方面的分析
资产组合的描述,包括资产风险的详细描述, 需披露公司现有资产组合情况及其相应各资产品种的风险特性,包括:
资产种类和风险等级
各资产种类的期限、影响资产现金流的选择权等
各资产种类的投资收益
公司实际投资收益分析
资产数据的来源
资产评估的基础
选择用来支持分析准备金资产的方法
资产现金流的相关假设
资产组合、投资和再投资的策略;
不同资产品种利差的假设;
投资费用假设;
资产违约的假设;
处理负现金流的策略等。
利率情景假设
如果采用现金流分析法,必须测试以下确定性利率情景:
一个基准的收益率曲线,在分析时间段内保持不变;
收益率曲线在基准收益率曲线基础上,前5年内每年均匀下降0.5%,第6年到第10年均匀上升0.5%,10年之后保持不变;
收益率曲线在基准收益率曲线基础上,前5年内每年均匀下降0.5%,5年之后保持不变;
收益率曲线在基准收益率曲线基础上,前5年内每年均匀上升0.5%,5年之后保持不变。
分析结果摘要及敏感性测试结果
敏感性测试需包括以下主要变量对分析结果的影响:
死亡率和发病率;
退保率;
费用;
资产违约率;
分红水平等。
对于采用毛保费评估分析法的,对上述变量敏感性测试的同时,需要考察用以贴现的投资收益率的变化对分析结果的影响。
分析的结果
报告应该采用合适、简明的表述方式反映分析的重要结果和信息,便于监管机构和报告阅读者阅读。同时详细的现金流情况(包括各敏感性测试的结果)应当作为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的附件,完整上报。 年份
年初资产
收入项
支出项
年末资产
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其它收入合计佣金支出保险利益支出营业费用退保金支出红利支出合计123…100附:现金流情况表(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