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二章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第八条 因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依法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事先告知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第九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征收,对当地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能力造成影响的,征收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者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者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者重建。需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污染源、危险源。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