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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2001年)

发布机关 统计局、中编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实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科学界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第三条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第六条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 第七条 其他法人是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除已在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由相应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外,还包括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 第九条 本规定中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第十条 产业活动单位按以下具体办法认定: 第十一条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