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