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群众团体。
社会团体法人包括:
学术性社团:各类学会、研究会等;
行业性社团:各类协会、商会等;
专业性社团:各类从事专业业务的促进会等;
联合性社团:各类联合会、联谊会(同学会、校友会)等;
基金会:各类基金会;
其他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