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展示标志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掌握社会组织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核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重新评估、跟踪评估、核查评估中,社会组织对应相关评估标准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进行调整,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估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评估委员会投诉举报。民政部门、评估委员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