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6年)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 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 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五) 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 第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