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银监会将在一定期限或无限期不再受理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金融机构不应再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与委托机构合谋,共同隐瞒在安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安全漏洞,未按要求写入评估报告的;
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安全评估报告的;
泄漏被评估机构机密信息,或不当使用被评估机构机密资料的。
金融机构内部评估机构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与委托机构合谋,共同隐瞒在安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安全漏洞,未按要求写入评估报告的;
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安全评估报告的;
泄漏被评估机构机密信息,或不当使用被评估机构机密资料的。
金融机构内部评估机构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