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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矿井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

矿井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

实行整体承包的矿井,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

实行整体承包的矿井,承包方再次将矿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井工煤矿将井下采煤作业,露天煤矿将坑下采煤工程(包括采装、运输)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完全实现无人驾驶运输的露天煤矿承包单位除外)或者个人。

矿井将井下掘进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井下煤仓,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岩石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与发包矿井隶属同一煤矿企业的单位除外)或者个人。

承包方存在施工队伍挂靠情形或者将井筒、井下煤仓、井下新水平延深岩石开拓工程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