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民航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民航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