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要求赔偿。 第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民航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一条 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民航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