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