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公民或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拘留公民或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