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本规定第十七条(一)至(八)项专业项目的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取得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民航总局规定的完成常规体检所必需的场地、仪器和设备;
对于本单位不能完成的检查项目,已经与国家认可、技术可靠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委托检查协议书。委任单位代表负责人应当对委托检查项目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