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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主检医师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五年以上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的经历;

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的最新技术和各专业的鉴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