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通知 第二十条 发现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当地民航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民航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由民航总局办公厅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由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向国家经贸委报告事故情况。需要向公安部、外交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通… 第二十三条 事故基本情况经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核实后,由民航总局向全国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发出事故情况通报。 第二十四条 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负责将事故情况通知航空器设计国、制造国、登记国、经营人国,并负责上述国家参加事故调查的具体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负责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事故初始报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