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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企业申请第二次符合性认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形成了良好的运行机制,企业经营管理有明显改进:

企业在体制和制度上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实效;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合理、管理有序、动作协调;

各类营运手册和规范落实到了各部门、岗位,形成规范化的考核奖惩机制;

建立合理的业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做到环境整洁、设施完好、物流有序、纪律严明、生产安全;

各类原始记录、管理台帐、统计报表完整齐全,做到信息流畅、反馈及时、处理得当;

建立企业自我审核、自我改进的管理机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影响安全、正常、服务质量和效益的关键因素。

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确保安全、正常、服务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企业安全生产稳定,未发生飞行安全事故和其他影响安全的重大事件,飞行安全评估达到民航总局规定要求;

企业的服务质量有明显改善,用户满意程度提高,达到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

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得到有效控制,经济效益有一定改观。

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取得实际成效:

企业内部具有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职工讲究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企业内部具有较强的凝聚力;

企业遵章守纪,按规定完成国家和民航总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企业员工违法违纪案件逐年下降,违法犯罪率低于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