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九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收到企业的第二次符合性认证的申请,应当组织具有一定资格和条件的专门人员,征求有关旅客、货主和用户的意见,对企业的综合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第二次符合性认证的审查和确认。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