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八条 企业获得第一次符合性认证资格,实施一年以上时间并取得实际效果后,可向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申请第二次符合性认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