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取得第一次符合性认证合格资格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如期转入实施的、其获得的认证资格自动失效。企业如需再行取得认证资格,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