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认证 第二十六条 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收到企业第一次符合性认证申请后,由有关业务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承担相应内容的书面审核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