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53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53条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53条 制造符合性声明 申请人将民用航空产品或其零部件提交局方进行试验时,应当向局方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声明申请人已符合本章第21.33条第(一)项的要求。 第21.51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