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