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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九条 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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