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十四条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