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残疾学生较多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班级。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或者特殊教育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并适当缩减班级学生数额,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