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