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四条 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 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 第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 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的健壮母竹,不得少于2000株。 第九条 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 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 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 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 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 (五) 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程,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其具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 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 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 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四) 采伐的木材长度2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8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 (五) 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和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 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