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