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

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