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三条 各部门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时,经办人需根据开支的不同用途,按照要求分别填写下列凭证: 第十四条 填制完整的报销凭证上需经部门主任级领导签字批准,并附原始发票,方可报销。特殊事项报销须有财务会计部主管主任签字。 第十五条 为加强现金的管理,除差旅费借款或特殊原因外,超过500元以上的款项支付一律使用转账支票。 第十六条 为避免长期占用公款现象发生,保证会计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项借款要及时办理报销和还款手续。无特殊原因,一般应在出差任务完成或款项支付后10日内到财务部门办… 第十七条 借款和报销经办人对各项单据填写应金额准确、字迹清晰、无涂改,单据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应粘贴整齐、平展。 第十八条 凡虚开票据、使用虚假票据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一律不予报销,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