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日常公用经费的审批
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应坚持预算管理、节约经费、提高效益、控制开支的原则。
办公用品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招待费费等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应于年底前向财务会计部报送次年部门工作计划和支出预算,财务会计部根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在编实有人员数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报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部门预算内的开支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超标准、超预算的开支要专项报批;
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年度出国、培训计划和费用预算由国际部编制,年底前报送财务会计部审核,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会议费和培训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审批;
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由办公厅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经财会部审核后报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由保监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预算确定采购实施方案,报主管财务的副主席批准后执行,特殊购置需经主席办公会批准。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归口办公厅统一办理。
印刷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府采购规定。
稽查办案费、考试费、出国费用等开支由主办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经财会部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副主席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