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六章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收留、抚养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进入机构和离开机构所需登记保存材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