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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收留、抚养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未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未设立儿童福利机构且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具备收留、抚养条件。

正在查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未成年人、打拐解救未成年人等身份不明的未成年人,径送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超过三个月仍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依法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交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