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收留、抚养职责,或者歧视、侮辱、虐待未成年人,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的,由主管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