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五章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展,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支持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解决职称、工…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支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所设立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收留、抚养职责,或者歧视、侮辱、虐待未成年人,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的,由主管民政部门责…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