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支持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解决职称、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