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或者专家委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签署书面调解协议。 根据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请求国际商事法庭制作判决书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制作民事判决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