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应当形成调解情况记录,并由当事人和主持调解的专家委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调解员签名。 调解记录及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