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对专家委员的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为由申请更换专家委员的,应当在知悉专家委员应予更换事由或者收到专家委员披露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没有申请更换的,视为放弃申请。
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更换专家委员。审查期间,不停止调解工作的进行。
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更换专家委员。审查期间,不停止调解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