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2012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河南安阳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2024年)
-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