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五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节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 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 (五)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 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 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 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 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