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