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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 (四)

(四) 经济责任处理后的继续履行合同问题

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是违约一方承担经济责任的主要方式,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不能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劳务的履行。《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对任意撕毁合同又有条件继续履行的一方,更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原订合同中的某些项目如果需要修改、补充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然后按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