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