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 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