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二) 目录 第五条